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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32/2018-0270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8-08-03
名称: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8-03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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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普办字〔20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次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科学判断我国发展大势,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部署依据。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1.时间要求和名录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税务部门于20187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86月底本级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于2019115日前,提供2018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省级机构编制、税务部门提供全省(区、市)的相关资料。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同级统计机构每日共享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每季提供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2018715日前提供2017年企业年报资料,并按照“五证合一”改革数据共享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五证合一”改革前存量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提供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截至20186月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于2019115日前,提供20187月至12月的个体工商户增减变动资料。

    民政部将于20187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18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全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于2019115日前,提供2018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于20187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186月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于2019115日前,提供2018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2.主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数等(详见附表)。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扩充所提供资料内容。

    对于行政登记资料中含有的涉密信息,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予以提供。

    (二)共同组织清查摸底。

    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普查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于20187-11月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地方经济普查机构以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为基础,结合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整理形成单位清查底册,组织普查人员按普查区逐户进行单位清查,并对底册上的单位状态进行初步核实。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要会同经济普查机构对单位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在单位清查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将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名单提交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审批或登记的分工职责,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并在1个月内向经济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三)开展普查登记。

    2019年,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将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各部门第二次提供的2018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与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部门监管平台,对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努力解决好“入户难”的问题,打造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结果评估和资料开发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规定,严禁将普查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附件: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表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统 计 局 

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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